各区县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适应我市疫情防控新形势,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根据省委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民电〔2020〕52号文件及时调整完善疫情防控策略有序恢复养老机构服务秩序的通知》(第 32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恢复服务秩序的基本条件
1.养老机构须制定恢复服务秩序后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服务工作方案,配齐配全口罩、消杀用品等防疫物资,配备好探视室、隔离室等服务设施。
2.养老机构须对现有在院老人和工作人员的健康信息进行统一排查登记。恢复秩序前,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均须开展核酸检测。
3.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前,要对机构场所、设备设施、服务用具等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和安全检查,并严格落实常态化消毒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4.养老机构恢复服务秩序应向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核验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有序恢复服务秩序。
二、离院老年人返院、老年人新入院和从业人员复工要求
5.离院老人返院、老年人新入院时,应如实书面提交本人和直接接触范围的亲属身体健康和行程情况,并测量体温后,符合条件的老人可直接返(入)院。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复工或含新招录的省内从业人员,除出具以上材料外,还需出示有效核酸检测结果证明材料,方可返(入)院。
6.老年人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养老机构:15天内曾接触入境回国人员的;与已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的;有发热、咳嗽、流涕、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属于无症状感染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的。
三、有条件恢复家属探视服务
7.疫情期间,要积极做好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精神慰藉,鼓励开展适宜的户外活动,继续提倡家属同老年人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心理关爱。对确需探视老人的,要严格管理,确保探视工作安全有序。
8.养老机构应在院内设置探视室,探视室应相对远离老人生活区,每处探视室应在单独房间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区域设置。应根据安全可控原则,按照探视室接纳能力制定分时段探视工作方案,对探视亲属实行预约登记,做好探视亲属的引导分流等服务保障工作。每次探视活动结束后,养老机构要对探视场所进行消杀处理。
9.探视亲属要严格执行探视工作要求。确需探视老年人的亲属,应提前两天联系所在养老机构提出探视申请、预约登记,并按照养老机构安排的时间进行探视。在探视区域,探视亲属一次探视时间不超过 30分钟,探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每周探视次数不超过 1次。探视期间,应严格遵守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服务秩序,服从探视工作安排,配合做好注册出示健康码、入院登记和消毒测量体温等工作,不与老人直接身体接触。
四、加强日常疫情防控
10.养老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有关要求,持续做好出入管理,禁止其他无关人员探访探视。要继续全面落实“双测温两报告”、
“双消杀”等工作措施,加强对工作人员和老年人健康状况日常检查排查。如发生疫情,要及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配合卫生疾控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五、强化工作责任落实
11.养老机构要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不断完善养老机构疫情应急响应和处置预案,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并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12.民政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区县民政部门要会同卫健等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对开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帮助养老机构有序开放。市级民政部门按照包干督导分工要求,做好养老机构有序恢复服务秩序情况督导检查。
13.区县领导小组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和联防联控部署,精准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和恢复服务秩序等工作。
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 4月 9日
来源: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